兒童室內遊樂場|消委會3宗投訴個案揭 遊戲設施存安全危機、優惠條款模糊、強迫充值


夏日炎炎,家長當然想為孩子安排室內的放電好去處,近年香港兒童室內遊樂場(Playhouse)愈來愈流行,遊戲體驗及設施五花八門,集結各式各樣不同的大型歷奇設施,例如:繩網洞、巨型波波池或大型滑梯等。然而,消委會不時接獲有關兒童室內遊樂場以及幼兒遊戲班(Playgroup)的投訴,當中不乏小朋友受傷、報讀優惠條款欠清晰、設最低收費卻不設退款等。


因此,建議家長為孩子選擇室內遊樂場(Playhouse)以及報讀幼兒遊戲班(Playgroup)時,緊記要特別留意遊樂設施潛在的安全危機或收費條款細則。
 

個案一:小朋友穿越繩網洞失足墮下致骨裂

投訴人與丈夫攜同小朋友到 A 室內遊樂場遊玩由斜路、波波池及繩網洞等多個元素組成的大型歷奇設施。丈夫先陪同小朋友入設施內,其後小朋友需獨自穿過小型隧道並步行至繩網洞位置,投訴人則於繩網洞出口處等待。惟小朋友不幸於穿越繩網洞時,失足從高處直墮地面,檢查傷勢時發現右前臂未能移動,手指亦不能正常屈曲。經醫院醫生檢查後,被診斷為前臂骨移位及手腕骨裂,需即時打石膏以固定患肢。投訴人其後要求商戶退回入場費,並就事件賠償醫療開支或提供其他解決方案,但一直未獲商戶確實回應,故尋求消委會協助。


(僅為資料圖片,圖中並非當事人)

經消委會介入後,商戶向投訴人作出深切慰問,並提議賠償$3,000。由於小朋友仍處於治療及覆診階段,投訴人尚未接受商戶建議,並正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個案二:報讀課程送任玩優惠

條款不清惹爭拗 B 幼兒遊戲班中心推出限時優惠,若消費者一次過報讀 16 堂課程即送「一大一細」4 小時任玩室內遊樂場的優惠;投訴人為其 2 歲幼子報讀並獲贈相關優惠。其後投訴人帶同 4 歲長子享用優惠時,卻被告知條款中的「一細」只適用於報讀了中心課程的學員(即其幼子)。投訴人翻查報名及推廣資料,發現條款中並沒有列明此要求,而當日報讀課程時職員亦沒有解釋相關條款。投訴人不滿商戶未有列明箇中使用限制,為此多次與商戶溝通仍未能達成共識,遂向消委會作出投訴。


(僅為資料圖片,圖中並非當事人)

商戶向消委會解釋,推出該優惠的原意是希望學員在參與課程之餘,亦能與父母共享玩樂時間以促進親子關係,但亦承認條款中未有列明優惠僅供報名學員使用,承諾將作出修改並向消費者提供更清晰的資訊。雖然商戶未能安排長子享用遊樂場優惠,但願意向投訴人退回餘下的課程費用。投訴人因擔心幼子年紀太輕,未必適合享用遊樂場設施,最後選擇讓幼子繼續上課,放棄使用優惠,事件得以解決。
 

個案三:未經通知會籍戶口被清零

最低充值額卻高於每小時收費實施會員制的 C 室內遊樂場需要消費者先登記註冊,並充值(每次至少 $200)成為會員後才可享用服務。投訴人開通了會員卡以享用一年會籍服務。相隔一段時間後,投訴人帶同小朋友前往遊玩,卻被告知其會籍已到期,以致早前存入的金額被全數清零,獲建議可以充值至少$200 激活會籍。投訴人發現會員卡上並沒有顯示會籍到期日,更沒有列明會籍到期後餘額會清零的條款,但為免小朋友失望,唯有先增值$200 重新啟用會籍。數月後,投訴人發現收費已經由每小時$100 加至每小時$120,鑑於會員卡內只有$100 餘額,於是便詢問職員可否補$20 差額以遊玩一小時;惟遭一口拒絕,並要求必須充值最少$200 才可完成交易。


(僅為資料圖片,圖中並非當事人)

投訴人不滿商戶多次強迫消費者充值,故要求消委會介入,並向商戶索回$100 餘額。商戶指出會員卡上已就充值相關條款列明「每次增值額最少為$200」及「餘額不可兌換現金」,因此拒絕退回餘額。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可考慮尋求法律意見。


一家大細享受親子時光本是一大樂事,當然不希望遇到令人掃興的消費糾紛,更加不會想遇上意外,導致身體受傷,因此兒童室內遊樂場的安全程度至關重要。消費者在考慮光顧不同場地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 兒童室內遊樂場的設施及遊戲千奇百趣,有些較著重四肢協調及體能挑戰,有些則側重發揮小朋友的創意及想像。消費者可先進行實地視察,了解不同場地的主打體驗、安全措施、設施是否設有年齡/身高限制等,再選擇適合自己和小朋友的場地
  • 光顧前要仔細了解場地收費及服務條款,例如陪同進入設施的大人是否需要另外收費丶各類體驗中所需的裝備是否需要付費租借等。條款方面,則需留意場地會籍的有效日期、特定遊戲體驗或設施是否需要預先報名以及部分區域是否只容許小朋友進入或必須由成人陪同等
  • 商戶可能會要求參加者填妥「放棄權利聲明(Waiver)」或「免責聲明(Disclaimer)」,商戶亦可考慮於公司網站或社交平台上列出相關的條款及細則供消費者瀏覽參考。消費者簽署前應預留足夠時間仔細閱讀條款,了解活動風險及聲明內容。如有疑問亦應即時向職員查詢,並保留文件副本以備出現糾紛時有所依據。
  •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故此,即使商戶之合約中載有免責條款,亦未必可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消費者委員會

資料來源:家庭生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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